临时“搭子”该为相互之间的生命安全负责到底吗?
十一假期,四川甘孜丹巴党岭的救援视频在全网刷屏。一个年轻姑娘在海拔4000多米突发重度高反,被一路接力的“驴友”、医生、蓝天救援等合力转移下山,送至医院。其母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,女孩与“搭子”并非深交,而是旅途中临时结伴;关于“被抛弃”的细节,她也未掌握全貌。多家主流媒体已经证实,“全女队”为讹传,同行实为两男两女;女孩一度被转交给更有经验的路人后各自分开行动,随后病情加重,截至记者发稿,其仍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ICU接受治疗。
信息仍待厘清,但舆论的情绪却早已被点燃。此次舆论风暴里,法律专业人士被追问最多的问题是:临时“搭子”,有无法定救助义务?
答案非常现实。其一,《民法典》侵权责任编设有“自甘风险”条款(第1176条):成年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(如高海拔徒步),在其他参与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,原则上不承担侵权责任。该规则的意旨在于由行为人自担高风险活动的“基准风险”,避免把普通同伴关系强行拔高为“随身救护”;其二,《民法典》第184条(紧急救助)明确: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这条规则旨在鼓励陌生人出手相助,消除“出手反担责”的顾虑。因此,救是被鼓励的,不救也不当然违法;其三,也有可能转化为更强义务的情形。例如存在“组织与被组织”关系、收费带队、担任领队或作出明确承诺时,法律会要求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;相关义务在侵权责任编关于“安全保障义务”的规定(第1198—1201条)里有明确规范。实务中,哪怕是“AA制自助游”,法院也曾认定临时组织者因风险提示、路线把控不当而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;再如广东石门台自然保护区溯溪溺亡案等案件,同行者的责任并非“一刀切”,但在明知风险而未尽最低限度防护与处置的情况下,仍可能被判有责。
回看此次党岭事件,媒体报道受访律师的共识大致是:临时搭子之间并无法定的“互救契约”,但存在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,例如能报警就报警、能交接就交接,不得恶意置人于更大危险。此外,在形成事实照管或同伴已呈危重状态时,仍可能因重大过失担责;若有人担任领队、向导、组织者等,或基于特殊信赖作出明确承诺,义务的门槛会相应提高。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,仍需依据后续证据判断。
网友的态度则更为撕裂。在社交平台评论区里,笔者至少看到三股情绪在对冲:一派强调“户外自甘风险”,把“救是情谊、不救是本分”视为底线;一派将“抛弃队友”定义为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失守,期待追究民事乃至刑责;还有一派聚焦“是否及时求援、是否妥当交接”,把焦点从归责转向救援流程。
事实与情绪一旦纠缠,很容易把普通的同伴关系转变成“监护与被监护”,或把风险“外包”给陌生人的善意。这不公平,也不现实。
笔者的看法是:既不该把道德上的“应该”硬变成法律上的“必须”,也不应该拿“自甘风险”当挡箭牌,起码的人情和常识要做到。临时结伴关系不是雇佣关系,指望“搭子”在缺氧、失温、无保障的环境里无条件救援,就是在拿别人的命冒险;而把所有问题都归结为“她不自量力”,也忽视了更深层的社会化诱因——那些把高危徒步路线包装成“有腿就行”“勇敢的人先享受世界”的网络话术,正不断弱化大家对风险的警觉。
落到每个个体,当下能给的答案非常朴素。对准备上山的人,敬畏自然、量力而行、出现强烈不适立即下撤;对偶遇险情的人,哪怕做不到专业救援,留一通电话、带一句话、把人交给更有能力的人,都是“人情道德的底线”。法律不会强迫我们成为英雄,但我们可以让“最低限度的相互托付”成为常识。
不管怎么说,善意要靠制度守护,不该被情绪裹挟。也真心希望这位姑娘平安醒来,热心人别再被网暴。
长宏网配资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